执行亮剑在路上

——湖北安陆法院执行工作纪实
作者: 董志新    发布时间:2019-10-15  访问次数:5316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创新执行工作常态化机制,以切实提升执行质效和群众满意度为目标,执行路上敢于亮剑,让“老赖”欠账不还的幻想成为泡影,扎实推进执行工作,成效明显。今年1至8月,该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1202件,结案878件,首次执行案件实际执结率为60.87%,法定审限内的结案率为99.87%。

只要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就必须依法打击

“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必须依法保护,只要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就必须启动公诉或者自诉程序,依法打击,绝不能手软!”安陆市法院院长陈志坚在执行局例会上掷地有声。

2015年6月11日,曹某因合同纠纷将张某起诉到安陆市法院,该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支付曹某设备款6万元。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张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也没有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2018年10月,张某被安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今年7月,安陆市人民检察院向安陆市法院提起公诉,诉讼期间,被告人张某履行全部执行义务。8月7日,安陆市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张某接到判决书后悔恨地说:“我不该抱有赖账不还的侥幸心理啊。”

今年以来,安陆市法院采取“公诉+自诉”的办法,与公安局、检察院建立了打击拒执联动常态化机制;召开了多次公检法“三长”联席会议,在审理拒执案件的证据认定上达成了一致意见;同时在法院内部成立了审理拒执案件专业合议庭,加大对拒执案件的审理力度。目前,6案6人已被提起公诉,4案4人已被判刑。

只要是被执行人财产,就必须依法执行

“收益类保险能否执行,只要是被执行人实现了收益的财产(期待的除外),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就可以执行。”安陆市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宋刚在执行工作培训会上说道。

2017年,吴某雇请刘某为其建筑房屋,在施工过程中,刘某受伤。经审理,法院判决吴某赔偿刘某各项损失10万余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迅速对吴某的财产进行了全方位的查控,未发现吴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毫不气馁,开展大量的调查工作,在走访中意外发现被执行人吴某在某保险公司买有收益类保险。于是,立即向某保险公司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吴某在该公司所有的保险理财产品的保险单并将现金价值扣划到法院账户。保险公司第一次协助这类事项,后经法院释明,保险公司将吴某在保险公司的保险类收益9.2万元扣划至法院账户。

这起安陆首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个人“隐形”财产的案件,在保险公司的协助下得以顺利执行。今年1至8月,安陆市法院查控组完成756件案件的线上财产查控,返回财产线索1300余条,线下查控各类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和采取边控措施267件。

只要是不讲诚信的,就必须采取措施

“对于地方企业合法权益,我们要依法保护,对个别不讲诚信,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的企业,我们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安陆市法院执行局局长赵咏梅坚定地说。

2017年,经安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杨某之间就双方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达成仲裁调解协议:双方于2017年8月11日解除劳动关系;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经济补偿、年休假工资等合计7万元,定于2018年2月13日前兑付。

杨某于2019年5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送达执行法律文书时,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以目前公司资金链条断裂,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提出了分期履行的还款计划,并承诺今年6月30日前支付1万元,双方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但承诺期满,被执行人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按期履行给付义务,且其法定代表人拒不接听执行法官的电话。

8月21日,执行法官再次来到被执行人公司,当执行法官要求其法定代表人张某履行给付义务时,张某仍以没有钱为由进行推诿,并说:“我是企业法人,法院不能随便执行我。”鉴于张某的态度,执行法官当即决定对其拘留15天。张某一看法院动真格了,现场傻眼,立即让人送来执行款。

今年1至8月,安陆市法院集中开展专项行动31次,拘传278人次,拘留87人次,有218件相关案件得到化解;执结刑附民赔偿、人身伤害、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抚养费等涉民生案件67件,执结金额2780余万元;上传拍品26件,成交金额1575.83万元,溢价率25.34%。


文章出处: 省高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