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套路知多少

发布时间:2019-11-05  访问次数:18054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的类型:冒充领导,公检法,谈恋爱,电话推销,冒充孩子老师、家长,编造出车祸、住院等理由,骗取财物!

无论多么纷繁复杂的手段,五花八门的方法,最终目的就是一个,就是骗取受害人的财物等。

结合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实际案列,带大家了解下诈骗罪。

案例一

“无业”装“款爷” 诈骗30余万被判刑!

被告人艾某元无业。20137月至20167月,被告人艾某元化名艾某,谎称自己是做中央空调的工程承包商,并编造妻子是某中心人民医院主治医生、儿子是国家发改委干部、女儿是上海警察、在宜昌有3套房产、家庭资产上千万等虚假事实,骗取被害人曹某的信任并与之交往,进而两人逐步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随后艾某以承包工程要疏通关系送礼、购买设备、工地周转资金、离婚聘请律师等名义先后骗得被害人曹某人民币30.5万元,其中8.09万元用于其个人家庭支出,剩余资金均被其个人挥霍。

猇亭区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艾某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被告人艾某元退赔被害人曹某经济损失。

案例二

小心诈骗!网络理财需谨慎

梁某麟、冯某、梁某龙、罗某等7人均为90后,20173月以来,梁某麟入股他人在广西南宁市某村开设的工作室,并招募梁某龙等人,以推广网络理财平台为名,通过QQ诱骗被害人王某、张某等人向“天柠宝”“爱尚理财”等虚假网络理财平台投资,从中非法获取网络理财平台给予工作室的高额返现。7人等共骗取被害人李某等33万余元。

猇亭区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梁某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冯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梁某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对被告人梁某麟所退赃款13万余元按比例发还被害人。

案例三

网上“美女”变“抠脚大汉”

李某,男,40岁,小学文化,无业,长阳人,现居住于猇亭。20181010日,微信昵称“清晨”,头像为美女照的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刘某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加为微信好友。在微信聊天中,李某得知刘某想找女朋友,即冒充单身女性,以与其谈朋友、要钱交房租等为由,向刘某索要钱财,从1011日起至14日止,李某共骗取刘某微信红包或微信转账8笔共计3615.48元。20181113日,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归案。

猇亭区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例四

POS机盗刷信用卡不还

岳某,宜昌鸦鹊岭人,80后,高中文化,个体户,在猇亭经营烟酒副食批发等。因欠高额债务,自201712月至20181月期间,岳某通过朋友介绍等方式联系吴某、张某、王某等人,利用卡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POS机刷信用卡取现帮助其完成刷卡任务为由,隐瞒POS机刷卡资金为即刷即到的到账方式,虚构刷卡后资金需要3个工作日才能到账等事实,从吴某、张某、王某等人的信用卡内刷走资金近70余万元。刷卡后,资金进入岳某个人银行账户,岳某将资金用于偿还其个人所欠巨额债务。110日,岳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2018328日,岳某亲属代其向受害人吴某、张某、王某等14人退赔共计10余万元,并取得了14位受害人谅解。

猇亭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岳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责令被告人岳某继续向受害人退赔近60余万元。

案例五

“卖绿松石”诱骗他人一万余元

20172月,李某某使用其本人手机,登录其朋友在从事绿松石售卖工作时使用的微信号,利用互联网在该微信群和朋友圈大量转发绿松石毛石售卖信息,并假意与有购买意愿的人洽谈交易价格和发货方式,引诱他人付款。同年2月和4月,李某某采用上述手段,先后诱骗被害人张某某、徐某某分别通过微信向其转款7500元和3800元。李某某收到转款后转至其本人使用的另一微信号提现消费。20174月、5月,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代为退赔了被害人张某某、徐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二位被害人的谅解。

因涉嫌诈骗罪,李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款五千元。

诈骗罪看似简单,其实是很难定罪的!每年能以诈骗定罪判刑的案件比例不到二十分之一。

诈骗罪立案数额标准怎么规定的呢(湖北省标准)?

诈骗价值起点为5000元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通俗说判刑三年以下。

诈骗价值起点为5万元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诈骗价值起点为5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或者没收财产。


编辑: 陈群安 李珮珮
文章出处: 省法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