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公民都是诚信文化的推动者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基石,蕴含着凝聚人心、汇聚民力的磅礴伟力。
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就培育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湖北法院始终遵循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定扛起人民法院定分止争、明辨是非、激浊扬清、惩恶扬善的使命担当。
2026年1月22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现将发布会图文实录予以编发。
时间:2026年1月22日
发布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志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邵远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王艳。
内容:2026年1月22日上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第四批“贯彻实施民法典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主持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旗
记者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规范、引领社会价值的特殊作用,今天上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第四批“贯彻实施民法典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出席今天发布会的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志宇先生;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邵远红女士;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王艳女士。
我是省法院新闻发言人陈旗。
首先,请李志宇副院长发布湖北法院第四批“贯彻实施民法典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志宇: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基石,蕴含着凝聚人心、汇聚民力的磅礴伟力。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出重要指示。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发挥着以司法裁判规范、指引、评价、引领社会的重要作用。为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履行人民法院定分止争、明辨是非、激浊扬清、惩恶扬善的重要职责使命,根据工作部署,省法院发布本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运用“小案例”阐释“大道理”,积极传播真善美、传递正能量,讲好湖北法治故事。
本批次10件典型案例,是从全省法院征集的优秀司法案例中,精心挑选出来的。主要有以下3个特点:
第一,覆盖范围有广度。本批次10件典型案例以民事案件为主,包括赡养费纠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健康权纠纷、劳动争议、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等,分别从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友善互助、安全出行、诚信经营、诚信诉讼、诚实守法等不同角度体现和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目标、价值取向、价值准则。也充分表明湖北法院通过加大涉民生案件审理,推动形成文明和睦家风、诚信友善社会关系和社会氛围,切实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融入司法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
第二,回应民生有温度。湖北法院坚持公正司法、司法为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全面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本批次典型案例直面婚恋、养老、就业、医疗、出行等社会热点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加强权益保障、更好维护公平正义的诉求,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有保障。例如,在胡某与赵某、某婚恋营业部服务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裁判,对婚介机构利用客户急于成婚的心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明确了婚介服务的法律与道德底线,引导婚介服务行业回归诚实信用、专业服务为本的轨道,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又如,在李某诉刘某甲等赡养费纠纷案中,人民法院通过裁判坚守法律底线、强化道德引领,明确“分家协议”不能免除法定赡养义务,充分保障了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为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注入司法力量。
第三,维护公正有态度。本批次案例彰显了湖北法院居中裁判、分清是非、定分止争、有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鲜明导向。坚决防止谁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让司法回归本源、捍卫公平正义。例如,在田某诉某饭店劳动争议案中,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准确认定田某的行为性质,对其“劳动碰瓷”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拨开“维权”表象,重塑了劳动者权利行使的边界,有效平衡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法权益。又如,在李某与刘某、某酒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中,李某为牟取更多赔偿,提交虚假医疗票据,既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扰乱了正常诉讼秩序。人民法院亲赴医疗机构调查核实证据真伪,戳破虚假证据,明确了人民法院对证据的实质审查责任,彰显了司法机关对虚假诉讼行为的零容忍态度,维护了诉讼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
近年来,湖北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最高法院和省委工作要求,恪守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理念,大力贯彻实施民法典,切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融入到司法审判中,发挥司法引领良好社会风尚的重要作用。
一是注重将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在案件审理中,结合具体案情,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晰法律精神、论述裁判理由,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回应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新要求和新期待,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满意度。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妥善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裁判结果具有行为规则引领、社会价值导向的积极作用。
二是注重案例示范功能。“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司法案例是“活教材”,是生动的法治课。湖北法院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促进和引领作用,已经连续四年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10件典型案例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审判生动实践的又一次集中体现。同时,全省法院积极通过多平台、多种形式宣传、解读案例,提升公众价值认同与法治意识。
三是注重审判执行与社会治理融合。如创新家事审判,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庭、建立家庭教育指导站、发放家庭教育令等,促进家事纠纷实质化解,弘扬优良家风;强化多元解纷合力,与工会、人社等部门协作,化解劳动争议,保障劳动者权益,倡导职场文明。上述举措协同发力,实现案件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推动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促进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下一步,湖北法院将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弘扬社会正能量,为湖北加快支点建设贡献更大司法力量!
谢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旗:
下面,进入提问环节。记者朋友提问前,请通报所在媒体机构名称。

法治日报记者:请问发布的这批案例是如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融入司法裁判,实现“法理情”有机统一的?谢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邵远红:
谢谢您的提问。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凝聚人心、汇聚民力的强大力量。要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融入社会发展、融入日常生活。人民法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司法裁判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也是做深做实“公正与效率”永恒主题的重要路径。我们此次在全省范围内征集并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方面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融入司法裁判:
一是精准锚定价值关联点。在案件审理中,准确识别纠纷背后涉及的公平正义、诚信友善、平等自由等核心价值观内涵,确保裁判方向与价值导向同向而行。比如在家事纠纷中,聚焦“和谐”“友善”的价值追求,在合同违约案件中,锚定诚信的价值准则。
二是强化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摒弃机械适用法条的冷冰冰的裁判模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内核融入文书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全过程。一方面,清晰阐明案件事实与核心价值观的内在逻辑关联,比如在某服务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不仅指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序良俗;另一方面,结合具体案情,对当事人行为的价值导向作出评判,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理解裁判背后的价值导向,如在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中,人民法院依职权查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虚假,对该行为依法予以惩戒,并据此对案件作出改判。
三是兼顾个案公正与社会效果。在依法作出公正裁判的基础上,充分考量案件的社会引导作用,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对于践行核心价值观的行为,比如文明礼让、善意帮扶等行为,通过裁判予以明确支持和鼓励;对于违背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如恶意碰瓷、拒不孝亲敬老、借协议逃债等行为,依法作出否定性评价,发挥司法的惩戒和指引功能。通过这样的裁判导向,引导公众行为,真正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
谢谢!

极目新闻记者:我关注到这一批案例中涉及诚信这一核心价值观的案件占比相对较大,请问筛选时重点考量了哪些因素?谢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王艳:
谢谢您的提问。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它传承了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还是人与人之间建立信任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明确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我们在案例筛选过程中重点考量了两个核心因素:
一是案件类型的代表性。选取的案件与民生福祉紧密联系,覆盖市场交易中的不诚信行为、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行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诚信用工务工问题、民事诉讼中虚假陈述、提交虚假证据的行为等,这些典型案例能对应社会生活中常见的诚信缺失问题,让公众直观感受到诚信原则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意义。
二是裁判规则的导向性。选取案例时,我们一方面考虑到裁判结果的正确性,另一方面亮明司法裁判“倡导守信践诺、惩戒失信”的态度,明确司法对“重合同、守信用”行为的保护,确保案例具有可复制、可参考的裁判指引价值,能为全社会树立清晰的行为标尺,推动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尚。
谢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旗:
记者提问环节就到这里。
谢谢各位发布人!再次感谢各位记者朋友!
本场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