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攻坚|识破“障眼法” 法官来说法

发布时间:2024-05-21  访问次数:10932

办理执行案件时,少数狡猾的被执行人施展各种“障眼法”,企图蒙混过关,逃避履行还款义务。武汉法院执行干警“不畏浮云遮望眼”,精准识破被执行人的伎俩,及时兑现胜诉权益。

 

“移花接木”企图躲债

不久前,朱某等3人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某汽车检测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案。

很快,法官便发现一个不合常理的现象:被执行人公司旗下的检测站每日检测车辆100余辆,生意不错,但法院通过数次网络查控,均显示该公司账户上余额为0,且近一个月内无任何流水记录。

经过深入调查,法官了解到事情的原委:

原来,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已经偷偷注册成立了新公司,在原公司场所继续经营,并用新注册的银行账户收款,老公司赚的钱进了新公司的口袋。

识破了“移花接木”的招数,法官依法对相关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并对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行为进行训诫。最终,被执行人认识到相关行为的违法性以及逃避执行的严重后果,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义务,系列劳动争议案件圆满执结。

法官说法: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司法权威不容挑战,法律尊严不容践踏。在这起系列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私自转移财产等逃避执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有关规定,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假租赁”企图拒腾

数年前,李某与某融资担保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并以其名下房屋作为抵押。后因李某逾期未归还剩余借款,某融资担保公司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官第一时间督促被执行人李某履行义务,同时准备对涉案房屋进行查封。

在涉案房屋勘查中,执行法官发现该房屋已被他人占用,占用人张某还向法院提交了一页手写的《租赁合同》,自称其与李某有租赁关系,租期长达19年,但从合同记载的内容看,连甲方、乙方是谁、租赁期多长等合同基本要素都没有写,且约定的租金远低于市场价。

经综合分析,法院认为这一纸“十九年的租赁”合同有作假嫌疑,遂向占用人张某发出了通知书,对其租赁关系不予认可,并告知其如不服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直到通知时限已过,张某也未提起异议,法院遂依法拍卖、强制腾退了该房屋。

眼看伎俩被识破,李某主动联系执行法官,承认自己虚构租赁合同、妄图阻止房屋腾退的错误,并写下悔过书。考虑李某认错态度较好,且取得了申请执行人及买受人的谅解,执行法官在对其批评训诫后,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及时将房屋拍卖所得案款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

法官说法:拟定虚假租赁合同并据此阻碍法院执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销公司”企图隐匿

在某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公司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查控,法院发现该公司在该知识产权侵权案民事判决生效的同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虚假材料,将公司注销。同时,向银行申请账户销户,致使法院无法采取冻结措施。

执行干警将核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建议其通过法律程序追加被执行人公司股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得知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听取执行干警建议,向法院申请追加该公司股东吴某为被执行人,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逃避履行债务恶意注销公司——这种行为一旦被发现,不但会受到市场监管部门撤销注销申请的处理,还将受到法律的惩罚。意识到弄虚作假、瞒天过海的“路”走不通了,吴某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

法官说法:公司注销的前提是需进行清算,而公司清算需要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定的通知和公告程序。本案中,被执行人公司在明知有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未履行的情况下,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注销前,未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可请求追加被执行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编辑: 蔡继涛 胡振琪
文章出处: 武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