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中院为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作者: 蒋昊    发布时间:2018-11-30  访问次数:5901

涉案标的额3000余万元,11月初立案,仅用27天审结,近日,咸宁中院民三庭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件,原告武汉某公司与被告咸宁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

原告与被告于20171月至20186月间签订了一些列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如买受人延迟付款应每天按延迟付款总额0.5%付给出卖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却迟迟未能付款。因此,原告向法院起诉主张被告偿还货款2100余万元及支付违约金870余万元,并向申请查封被告全部账户资金。

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在审查查封申请时发现,被告为咸宁市高新区一家国有资产控股企业,如若查封其全部生产经营账户会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经法官与咸宁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涉案企业沟通协商,通过冻结土地房屋和部分非生产经营账户的方式查封财产。

在主审法官主持的多次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咸宁某公司向原告武汉某公司分期偿还货款本金及利息2000余万元,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今年以来,全市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促进涉民营企业案件快审、快执,妥善处理涉民营企业金融借款、民间借贷、抵押担保等民商事案件,为促进咸宁市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文章出处: 省高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