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湾区法院宣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作者: 张勋    发布时间:2018-09-20  访问次数:4581

近日,十堰市张湾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由十堰中院指定审理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涉案人郭某因房屋拆迁获赔140余万元却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被依法判处拘役六个月。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2724日,茅箭区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决被告人郭某及其名下的贸易公司共同返还黄某购房款20万元及利息。20121212日,茅箭区法院向被告人郭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黄某履行退还房款义务,但被告人郭某一直未予执行。茅箭区法院于2014728日对郭某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和昌巷513-2-2号房屋进行查封。20149月,上述房屋被茅箭区政府征收,其后被告人郭某将该房屋补偿款140余万元中的59万元用于归还其他人债务,余款则转至其前妻秦某名下,而不予执行上述法院生效判决、裁定。

张湾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在其名下房屋拆迁获赔140余万元后,却仍不履行生效法院判决确定的尚欠黄某20余万元的法定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郭某在一审判决宣告前,已向申请执行人黄某退还购房款20万元,并就剩余5.6万元达成执行和解,取得黄某谅解,遂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出判决如上。


文章出处: 省高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