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法院“烈焰行动”火力全开

作者: 高超 李锐    发布时间:2018-08-13  访问次数:3571

88日上午8时至24时,仙桃法院100余名执行干警出动开展“烈焰行动”, 依法拘留43人,扣押车辆6台,腾退房屋1处,强制拆迁1处,执结案件8件,执行到位标的额340万元。

亮剑被执行人  首战告捷

8日上午9点整,捷报首传。身为菜市场管理员的失信被执行人何某被执行干警拿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与湖北新益面粉有限公司、武汉市翰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某、何某、江某、许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仙桃法院审理,判决湖北新益面粉有限公司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人民币一千万元及同期利息,武汉市翰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某、何某、江某、许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生效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向仙桃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仙桃法院执行干警调查发现,湖北新益面粉厂对外欠款本金已逾五千万,其固定资产均被抵押,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武汉市翰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偿还了300万元借款后,仍有700万元没有履行。201826日,在 “岁末集中执行”活动中,仙桃法院对张某采取了拘留措施,但其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88日,“烈焰”行动刚刚打响,执行人员就来到何某所在的江滩菜场。由于菜场人流量大,人群密度高,执行人员按照既定行动方案,快速出击,在不影响群众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对在菜场管理处工作的何某采取了拘留措施。

“烈焰行动”显威力  强拆房屋护权益

上午11时,骄阳似火,执行干警奔赴杜柳社区,对陈某在王某宅基地上搭建的建筑物予以拆除。

2017年,陈某占用王某宅基地搭建建筑,双方协商无果后,王某向仙桃法院提起诉讼。20185月,仙桃法院依法判决陈某自行拆除其搭建建筑物,恢复王某宅基地原貌。判决生效后,陈某未主动履行义务,后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2日,仙桃法院执行干警上门通知陈某拆除建筑物,但陈某当场拒绝,情绪激动,鉴于陈某已73岁高龄,为防止发生人身意外,激化矛盾,执行干警只好将案件暂时搁置。86日,仙桃法院执行局干警前往沙嘴办事处,与办事处负责人交流有关案情,并请负责人安排社区干部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及现场稳控工作,保证“烈焰”行动房屋拆除工作顺利开展。87日上午,仙桃法院党组对陈某做思想工作,告诉陈某其在他人宅基地上搭建简易建筑是违法的,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法院目前对建筑的拆除是排除妨碍。陈某从一开始的以死相拼到逐渐听取法院阐释的法理,最后表示会对第二天的拆除工作予以配合。

88日,拆除现场,陈某全力配合仙桃法院房屋拆除工作,申请执行人王某当场签订结案申请书,此案顺利执结。

强占房屋拒不迁出 法院出招强制腾退

房屋拆除完毕后,执行干警们又马不停蹄地赶往大洪小区某住宅,将要进行的是对拒不迁出的失信被执行人张某房屋进行强制腾退。

2015年,张某经营的武汉市江汉区某运输公司为12名商户提供建材运输业务期间,该运输公司受商户委托代收货款后迟迟不肯将货款交付给商户,导致多名商户资金链断裂,经营困难。事后,12名商户联合向仙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及其经营的运输公司赔偿损失。案件审理期间,张某经营的运输公司停止经营,工商登记信息显示为注销状态。12名原告因此撤回对该运输公司的起诉,只对张某本人提起诉讼,并申请对张某位于大洪小区的某处房屋予以诉讼保全。

20169月,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应偿还12名原告货款及同期利息共计50万元。

判决生效后,张某并未自动履行还款义务,12名原告向仙桃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立案后,仙桃法院第一时间对被保全房屋启动网络拍卖程序。两次流拍后,合议庭经讨论后决定对被执行人标的物按法定程序进行变卖。20185月,该房屋以53.93万元的价格由买受人肖某竞得。

2018620日,仙桃法院将房产权属变更裁定分别送达双方当事人,张某拒不腾退迁出。730日,仙桃法院向张某发出了强制迁出公告,责令张某限期搬出所占有房屋,但张某在期限内仍未搬出。88日“烈焰”活动当日,仙桃法院执行局按照预先制定的腾退方案详细分工进行房屋腾退工作,腾退现场分别由维稳人员、公证人员、现场指挥人员及腾退物品归置人员现场协调,执行干警全程录音录像,并对被执行人的物品仔细清点登记,顺利将房屋腾空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肖某。

“烈焰行动”仍在继续,仙桃法院将在上级法院统一领导部署下,不断加大执行力度,坚决打击拒执行为,最大限度兑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文章出处: 省高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