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法院审结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作者: 周姚桃    发布时间:2019-01-29  访问次数:5509

近日,松滋法院审结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被告人谢某法、李某涛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年。

松滋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2日上午,被告人谢某法、李某涛二人在公安县章庄铺镇石子滩集镇一餐馆内商量,在松滋市纸厂河镇桂花树粮站后柑橘园内开设赌场。由被告人谢某法担任“校长”,邀约参赌人员,经营赌场;被告人李某涛负责选择场地、搭建遮阳棚、摆好桌椅,雇佣向某、刘某、袁某云、赵某权、万某金、张某、付某华(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外放哨、为参赌人员带路,被告人谢某法按2200元/场的标准给被告人李某涛包干支付费用(含放哨人员工资)。被告人陈某受被告人谢某法邀约在赌场内担任庄家(俗称“老爷”),通过“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当摇到“熟人”和“公斤”等固定点数的时候,被告人谢某法则“抽头”获利。2018年5月23日至25日,每天一场,每场参赌人员少则三十余人,多则四、五十人,被告人谢某法抽头渔利共计5万余元,陈某赌博获利10万余元,李某涛在支付放哨人员工资后,获利共计2400元。

松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法、李某涛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提供场地、邀约、组织他人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在犯罪中分工明确、组织严密,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告人谢某法系该犯罪活动的组织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开设赌场罪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李某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陈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在审理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 省高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