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游劝荣:全面发挥长江生态保护的“司法作为”

发布时间:2023-03-09  访问次数:21101

 在全国两会召开之际,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游劝荣就长江保护法实施两年来湖北法院开展的工作,及建议在武汉设立长江生态法院、推动长江保护法更好实施等问题,接受了新华网专访。

微信图片_20230309095334.jpg ▲图为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游劝荣接受新华网采访。新华网发 连迅摄

记者

 长江保护法实施已满两年。湖北是长江干流流经最长的省份,这两年,湖北法院主要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

游劝荣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特别重视长江经济带建设和长江大保护。在长江司法保护当中,湖北法院也承担着非常重要的责任。

 湖北法院主要做了这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认真学习长江保护法的基本要求,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重要指示精神要求上面来,统一到长江保护法的精神上面来。

 二是开展了一系列审判工作,把长江保护法的规定通过一个个的司法个案加以实现。仅在2022年这一年我们就审理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3749件,其中公益诉讼案件260件。

 第三,我们出台了一系列旨在保证长江保护法得到实施的制度性文件、司法文件。

 第四,我们注重区域性司法协作,强调多元共治。我们跟湖南、江西、安徽、四川、重庆、陕西、河南等省市的司法机关有各种各样的合作,探索长江流域司法一体化保护的机制。

 第五,我们注重与涉长江保护的机构联系,着力形成长江大保护的司法合力。

 第六,湖北法院通过在司法办案当中不断加强法治宣传。

 最后,我们致力推动长江保护法实施过程当中一些司法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举办了首届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就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思考、探讨和研究。

记者

 您刚刚讲到了首届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请您简要介绍一下论坛的相关情况,取得了哪些成果,后续有哪些新的打算?

微信图片_20230309095341.jpg ▲图为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游劝荣接受新华网采访。新华网发 连迅摄

游劝荣

 在长江大流域当中实施司法保护有很多新的理论和实际问题,比如说法律的统一适用问题、司法机关的协助问题、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配合的问题等等,有一系列的理论和实际问题需要研究和探索。所以我们就牵头、组织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的一些专家学者一起举办了首届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论坛得到了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国法学会、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湖北省委各个方面的关心、支持和帮助,大家都特别重视。

 出席论坛的专家学者们形成了长江司法保护的武汉共识,就怎么加强长江保护法实施当中司法体制的统筹协调、怎么促进长江保护法的统一实施、怎么加快长江司法保护当中的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形成了一系列的共识。这个论坛的举办在法学界、在社会各界都引起了很大的反响。最高人民法院特别重视,指示我们要把这个论坛办成一个常态化、国际化的论坛。按照目前的工作安排,我们很快就会启动第二届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的筹备工作。我们有信心,也一定会把这个论坛办成一个常态化、国际化的论坛,为长江大保护,为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提供更多的理论支持和智力支持。

记者

 我们了解到,湖北法院系统在长江流域的司法协作方面,也进行了很多探索,请您简要介绍一下具体开展的工作。

游劝荣

 长江流经19个省市区,为了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统一实施,我们致力于加强司法协作,跟湖南省高院签署了《关于环洞庭湖环境资源审判司法联动协作框架协议》;跟河南、陕西省高院共同签署了《环丹江口水库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共护“一库清水永续北送”;跟湖南、江西省高院签署了《湘鄂赣三省法院“长江中游城市群”审判工作协作机制》。形成这些协作机制只有一个目的,就是保证长江保护法的统一实施。

 第二个层面,中基层法院也积极跟省外的相关法院开展司法协作,比如说武汉海事法院、黄石中级人民法院跟江西九江、湖南岳阳、安徽安庆、安徽池州等长江中下游、南北岸四省六地的法院共同签署了《长江中下游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机制框架协议》《长江中下游生态修复协同机制战略合作协议意向书》等。

 第三个层面,湖北省内有长江流域、汉江流域和清江流域,也存在着司法协同的问题,所以我们组织了省内汉江沿线7个中级人民法院签订了汉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协助机制的框架协议等,保证长江保护法在不同行政区域的不同法院都能得到一体实施。

记者

 许多中央部委把涉长江的行政管理机构也都设在武汉,湖北法院和这些机关之间开展了哪些协作?

游劝荣

 我们特别重视跟这些机构的有效沟通、精诚合作、整合资源、取得支持、形成合力,2019年我们省法院就跟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管局、长航公安局共同签署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协调联动共同推进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这个意见的目的就是要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和优势,共同加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

 我们还特别注重省内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协同配合,比如我们跟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十几家单位共同签署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构建长江流域(湖北段)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协调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让国家的刑事法律和相关的行政法律在长江保护这样一个问题上得到统一实施,形成法治共同体和法治合力。

记者

 您持续呼吁设立长江生态法院,广受关注。这是基于哪些原因考虑?

游劝荣

 我觉得长江大保护它本身就是一个系统控制、系统观念。我的理解包括这样几个方面:

 一方面,我觉得设立长江生态法院是我们贯彻实施长江大保护战略的实际行动。第二个方面,长江保护法是要统一实施的,并且要在整个流域、在十几个省份统一实施,所以存在一个专门的法院就显得非常重要。第三个方面,长江经济带统一大市场的形成也需要一个比较良好的法治环境和一个自由、平等、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我觉得长江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跟长江经济带的建设是密切联系的。

 设立长江生态法院这个建议一经提出就引起了社会各个方面的高度重视,立法部门、司法部门、学术研究机构、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改革的设计和推动部门等都投入了高度关注,很多同志都在呼吁、研究和推动,包括像新华社等新闻单位也都关注、跟踪和呼吁。我觉得全社会正在形成设立长江生态法院的共识。

记者

 您呼吁长江生态法院设在武汉,为什么?

游劝荣

 建议在武汉设立,有这么几个方面的考虑:长江流经干流、流经湖北的里程最长,武汉又是湖北的省会城市,有着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湖北省委省政府、武汉市委市政府多次表示全力支持;长江流域主要的管理机构设在武汉,把长江生态法院设在武汉有助于形成管理合力;湖北各级法院在中央、最高法院和省委领导下,履行长江保护的司法责任,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形成了很多的制度成果;武汉是中部重镇,有非常多的教学科研机构、专家学者,能够为在武汉开展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供很好的智力支持。

 所以,我觉得无论从天时、地利、人和哪一个方面出发,把长江生态法院设在湖北设在武汉都是非常好的选择。湖北法院将严格按照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和湖北省委的有关要求,努力工作,力争把长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每一起案件都办好,用司法办案的实际行动来为长江保护专门法院的设立积累更多的经验、创造更多的条件。我们愿意为长江保护法的实施,为长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统一机构的设立,作出我们湖北法院人应有的贡献。


编辑: 蔡继涛 曹波
文章出处: 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