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法院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尊重妇女、保护儿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湖北各级法院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有力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为进一步提高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案件审判质效,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湖北高院发布了湖北法院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婚姻家庭继承、劳动争议以及居住权、人格权保护等领域中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热点、难点问题,供全省各级法院参考。
基本案情
何某(女)与刘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87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婚后,共同修建了木房一套,生育的两子现均已成年并常年在外务工。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但之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5年1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何某以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解决其离婚后无房可居问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诉请与刘某离婚,且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此系其真实意愿。但考虑到何某年事已高,且除夫妻共有的木质结构房屋外无其他可居住房屋。子女又均在外地,离婚之后何某将面临无家可归的局面,其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此与法院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初衷相违背。经法院主持调解,刘某同意在双方离婚之后,何某可享有房屋的居住权,不过若何某再婚后不得再在该房屋居住生活。
典型意义
民法典物权编正式确立了居住权制度,居住权的设立可采取合同、遗嘱等形式。本案中,以调解书形式在原有房屋的基础上为女方设立居住权,既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实现了一人所有、一人居住,各得其利,充分保障了女方的基本权益。本案的妥善处理,有利于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引导作用,为今后相关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借鉴,同时也体现了司法的温度,有利于弘扬文明、和谐、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李某(女)与陆某经双方亲属介绍认识,于2021年5月办理结婚登记。随后,李某外出务工。同年7月,陆某来到李某务工地,与之一起生活。在相处中,李某发现陆某经常做出异于常人的行为,便向陆某父母询问情况。陆某父母见难以隐瞒,便道出实情,原来陆某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随后,陆某被送往医院治疗。李某难以接受这一事实,认为陆某隐瞒疾病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志,遂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陆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此对双方婚姻产生重大影响,属于可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且陆某在婚姻登记前,未向李某如实告知精神病史。李某于2021年7月2日知晓陆某患病,于同年9月26日提起撤销婚姻之诉,系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事实清楚,于法有据,遂判决撤销李某与陆某的婚姻。
典型意义
民法典将重大疾病由婚姻无效事由变更为可撤销情形,充分保障了婚姻的自由及配偶对婚前重大疾病的知情权。本案中,陆某为与李某缔结婚姻,故意隐瞒自己的患病事实,本质上是一种欺诈行为,不仅对李某造成了伤害,也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本案依法撤销李某与陆某的婚姻,既保障了婚姻当事人的知情权,也弘扬了诚信、文明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倡导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夫妻关系。
基本案情
易某与周某(女)于2006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2014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于2016年复婚。2021年易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易某又于2022年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婚生女由其抚养,周某支付抚养费。周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其基本全职在家,婚内承担了洗衣做饭、接送照顾孩子起居,教育、督促孩子学习等较多的家庭义务,故要求易某给予家务补偿、损害赔偿以及财产分割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且均表示同意离婚,感情破裂,依法准予离婚。关于家务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周某婚后基本没有工作,更多地承担了抚养孩子及操持家庭等义务,周某作为家庭妇女为家庭所付出的辛劳应予肯定。故结合家庭经济情况、易某的经济能力等因素,酌情认定易某向周某支付经济补偿2万元。
典型意义
民法典中关于家务经济补偿的规定,充分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即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有权在离婚时行使家务补偿请求权。家务劳动虽无薪酬,但对家庭生活和社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本案通过在离婚时给予经济补偿的方式肯定了家务劳动的独立价值,有利于教育引导夫妻双方自觉承担家庭责任,促进双方互相尊重,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树立新时代良好家风,对于弘扬和谐、平等、法治、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意义。
基本案情
周某(女)与邓某系同事关系,双方均供职于某品牌家居公司,2022年8月,周某晚上加班后准备回家,在搭乘电梯时碰见邓某,邓某见只有他们二人便心生歹念,将周某拉至公司走廊处强行对其采取拥抱、亲吻等方式进行猥亵,周某激烈反抗后报案,公安局对邓某实施了行政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事情发生后,邓某仍在原单位上班,周某却长期失眠、焦虑,经医院确诊患上轻度抑郁症,不得不离开已工作5年的工作岗位到医院治疗。周某遂将邓某诉至法院,要求邓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误工费和医疗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虽然受到了治安处罚,但此属于行政处罚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邓某的性骚扰行为构成对周某的民事侵权,还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释法析理,对邓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使其认识到自己的过错,诚恳向周某书面道歉并赔偿周某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医疗费合计18000元。最终该案调解结案并及时履行。
典型意义
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是民法典新增的明确规定。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或直接提起诉讼。本案中,邓某对周某实施性骚扰,致使周某人格尊严受到侵犯并患上轻度抑郁症,工作和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周某要求邓某承担性骚扰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体现。该案的审理为维护妇女人格尊严和人身权益起到了示范作用,激励性骚扰受害者遇到不法侵犯时要敢于发声,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王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发生矛盾后自愿解除同居关系。随后一年里,王某持续不断的骚扰张某及其近亲属,张某曾于2021年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受理该案后对王某进行了批评和训诫,王某当庭签署保证书,张某遂撤回申请。2022年1月,张某以王某并未履行保证,持续通过短信骚扰张某及其家人,还自称是张某的丈夫,骗取张某所在单位保安的同意后进入张某单位,接触、骚扰张某为由,再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王某与张某虽非家庭成员,但二人原为男女朋友,在一起同居共同生活,因此可以参照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执行。王某在与张某解除同居关系后,持续骚扰张某,在当庭签署保证书后,仍多次向张某发送骚扰短信、前往张某所在单位发放传单等,张某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法院遂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王某接触、骚扰、威胁张某及其近亲属,禁止王某接近、进入张某的住所地及工作场所。并通过庭所联动机制和平台,向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及张某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派出所进行了送达,提请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后回访了解到王某无视禁令殴打张某,导致张某全身多处轻微伤痕,并摔坏张某手机,还持续发送骚扰短信。法院及时启动庭所联动机制,王某住所地的派出所以王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对其做出行政拘留的处罚。
典型意义
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与东湖风景区公安分局签订《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建立纠纷化解联动机制的工作框架协议》,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平台、构建庭所联动机制。辖区成员单位就纠纷化解相互配合,反家暴工作取得良好效果。本案即是其中的一起典型事例,王某在与张某解除同居关系后,多次向张某发送骚扰短信、前往张某所在单位发放传单等,张某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法院遂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依托庭所联动机制,在王某无视禁令殴打张某的情况下,住地派出所以寻衅滋事对其做出行政拘留的处罚。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为同居的男女朋友撑起了反对家暴的保护伞,为保护被家暴者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基本案情
张某、吕某(女)婚后于2017年11月1日生育一子,取名张小某。2019年7月吕某提起离婚诉讼,同年10月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张小某由母亲吕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张小某年满十八周岁止。之后,离婚前全职的吕某外出到武汉工作,张小某跟随外祖父母留在襄阳生活。张某认为吕某不能亲自抚养、陪伴孩子,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变更张小某的抚养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比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张小某随吕某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吕某作为全职妈妈在离婚后到武汉工作,孩子交由外祖父母照料是事业起步阶段的迫不得已。法院向吕某提出要求父母亲自抚养未成年人,吕某承诺在六个月内会妥善安排并亲自抚养张小某。考虑到张小某在父母离婚后与母亲吕某曾共同生活过很长时间,且吕某是从事教育培训工作,更有利于科学育儿及孩子的健康成长。鉴于此,法院及时辅以家庭教育模式的指引,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促进家庭和谐的原则出发,判决张小某的抚养权仍然归吕某,并明确告知吕某不能履行承诺可能影响此后抚养条件的评价。通过判后回访,了解到吕某已履行承诺将张小某接至身边上学,张某对此表示满意。
典型意义
兼顾保障妇女权益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是审理抚养权案件的难点。全职妈妈离婚后回归职场困难重重,虽然国家鼓励妇女自立、自强,但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隔代抚养不能代替父母亲自抚养。本案法院在坚持对未成年子女最优保护的基础上,以柔性司法开创性地设置缓冲期,给予母亲安排亲自抚养事宜的合理时间,并告知不能履行承诺的可能后果,有效缓解了父亲的焦虑心情。案件的妥善处理既让孩子得到更好的关爱、健康成长,也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基本案情
吴某(女)现年82岁,丈夫周某去世多年,现有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子女三人。吴某双目失明,日常生活不能自理,已丧失劳动能力。且其常年就医,无其他生活收入,每月领取残疾、高龄补贴等仅千余元,不足以支付看病、护理和生活日常开支。但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一直未能就赡养事宜协商一致,而未尽赡养义务,导致吴某生活艰难、无人照顾。吴某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三子女支付赡养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吴某起诉时已达82岁高龄,且身体患有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理应得到子女的照顾和赡养。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作为吴某的成年子女,应当履行对吴某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赡养义务。考虑到吴某实际生活需要、赡养人经济能力、本地居民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酌定三子女自2022年2月起每月28日前分别支付吴某赡养费800元、500元、500元。该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日益突出。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父母受子女赡养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作为成年子女没有履行赡养年老母亲的义务,其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子女无母,无以至今日;母无子女,无以终余年。孝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本案依法保障了老年人的赡养权,使其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案件的妥善处理,引导和教育每一位公民都要自觉履行照顾赡养老人的义务,共同营造良好家风和文明和谐的社会风尚。
基本案情
余某某与秦某某(女)于2001年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各带一名子女,婚后共同生育女儿余小某。余某某常年在外经营生意,秦某某在农村照顾三名子女和公婆。余某某的父母均因病卧床数年,秦某某在家独担家务任劳任怨、照顾老人细心体贴,得到村民普遍认可。余某某的父母分别于2013年、2015年去世,2016年余某某连续两次起诉离婚,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诉讼期间,因数位村民要求为秦某某对家庭尽心尽责出庭作证,余某某及其胞姊与村民数次发生冲突。此后二人一直分居。2022年,余某某第三次起诉离婚。开庭前,秦某某四处信访。法院获悉后,依靠法院、妇联及村居两委等单位共同建立的家庭文明建设联动机制,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家访,广泛听取乡邻意见。乡邻对余某某的行为纷纷表示谴责。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某作为一名普通农村妇女,婚后孝敬老人、抚育子女、操持家务、忠于配偶,使丈夫余某某得以全心投入经营,对家庭作出了重要贡献。夫妻二人分工协作,本应共同维系和谐稳定的家庭环境,但余某某待其父母去世、子女长成,便欲离婚,有违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院依托辖区家庭文明建设联动机制对本案进行调解,在参考乡邻意见的基础上,最终促成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余某某放弃夫妻共有房屋等财产,并对秦某某给付10万元经济帮助。
典型意义
湖北法院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创新举措参与辖区基层社会治理。崇阳县白霓镇家庭文明建设联动机制是崇阳法院白霓法庭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共同缔造良好乡村的生动实践。机制内容主要包括法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在家庭治理、家庭教育、家事调解等方面协作联动,以法治手段促进新形势下农村家庭的良好家风建设,以家风促社风,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本案在处理中,法院运用“共同缔造”的理念,一方面尊重当事人对婚姻的自主选择权,另一方面考虑村民朴素的价值观,依托家庭文明建设联动机制,妥善调解双方纠纷,秦某某对家庭的长期付出有了回报,村民也普遍表示认可,案件的处理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郑某(女)与刘甲系夫妻,二人婚后育有一女刘乙。2022年11月,因刘甲多次酒后家暴郑某,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向法院诉调对接专班申请诉前调解离婚。女儿刘乙曾亲眼目睹父亲家暴母亲,如不对其进行心理疏导,不仅积存的心理阴影难以消除,也势必影响孩子以后的健康成长,同时考虑到双方日后还需共同抚养小孩,法官和夷陵区妇联家事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商议后,决定邀请心理咨询师为郑某、刘甲及刘乙开展心理辅导、纾解心结。
裁判结果
法院收到本案相关材料后,在立案受理前指导妇联家事调解委员会对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并积极引入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在法院诉调对接专班和妇联家事调解委员会的不懈努力下,郑某与刘甲同意调解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共同债务清偿、过错赔偿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及时出具调解书对双方协议进行确认,调解确定的应付款项当场付清,矛盾纠纷在诉前得到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为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推进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宜昌市夷陵区法院组建诉调专班进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与妇联就家事纠纷形成协作联动,高效化解家事纠纷。本案即为该联动机制发挥作用的典型案例。法院诉调对接专班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及时引入诉前调解流程,在妇联家事调解委员会的协助下,邀请心理咨询师为双方当事人及子女进行心理疏导和修复,既助于化解纠纷,也有利于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该案通过引入“诉前调解+心理辅导”的模式,成功调处纠纷,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为相关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提供了借鉴。
基本案情
刘某(女)与张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19年生育一子张小某。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矛盾。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婚生子张小某由其抚养。张某辩称其同意离婚,但要求张小某跟随其生活,其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在城区有住房,教育、医疗条件均优于刘某,其父母均是退休人员也有稳定收入等。为妥善处理婚生子抚养权问题,法院在案件受理后委托区妇联对双方的原生家庭进行家事调查,区妇联走访调查后出具了家事调查回函。回函主要内容包括双方原生家庭成员情况、职业特点、性格特点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从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情况综合考虑,刘某与张某的抚养条件及能力相当,双方父母也都愿意帮助照顾张小某,但考虑到张小某系男孩,由父亲养育对孩子的性别认同及健全人格的形成更为有利,且参考东宝区妇联的回函内容,张某父母的情绪更加平和、稳定,家庭气氛更和谐,更有利于帮助照顾张小某,故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张小某由张某直接抚养。
典型意义
湖北法院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审判机制改革,实行家事调解、家事调查、未成年人利益代表人制度等工作方式,大力促进“平安家庭”建设。荆门市东宝区法院积极探索,引入妇联组织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参与家事调查等化解工作,构建家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本案系荆门市辖区人民法院首次运用家事调查制度,妥善化解家事纠纷的有益实践。案件在处理时借助妇联及心理咨询师进行家事调查,查清当事人及其原生家庭的人际关系、生活情况、心理情况等案件周边事实,为人民法院全面评估夫妻双方的抚养条件提供重要参考,有助于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处理纠纷,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