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挖“土”2个月,获利18万,被判10个月

作者: 阳新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9-09-03  访问次数:8516

矿藏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在其开采过程中,会对周遭自然环境造成一定的破坏,而有人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肆意开采矿石行为在破坏了环境资源的同时触犯了法律。前不久阳新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非法采矿案件。

案情回顾:

2016年底,吴某得知阳新一水泥厂需要含硅土生产水泥,又听闻阳新县陶港镇村矿内有大量含硅土,便伙同村的好友贾某(另案处理)准备贩卖该土2017年,恰逢该村正在修建祠堂,吴某便在贾某的介绍下认识了该村理事会贾某等人。双方商议后达成协议:由吴某出资9万元给村理事会,村则允许吴某在该村矿内挖含硅土,一切生产由吴等人自行负责。2017年3月,吴某交付村理事会7万元后,在没有办理任何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手开采含硅土。直到2017年5月,因当地村民阻止,吴某才停。这段时间内,吴某向水泥厂出售含硅土2万余价值18万余元。

阳新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案情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处罚金1万元,对其违法所得9万余元予以追缴。

法律小贴士:

    一、什么是非法采矿罪?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

犯非法采矿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包括哪些情形?

(一)无许可证的;

(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

(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

(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文章出处: 省高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