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物业公司催交物业费 必须经书面催交方可要求欠费业主承担责任

作者: 黄石市黄石港区法院 何雷    发布时间:2019-08-26  访问次数:9201

案情回放:

2011年起,原告湖北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为被告徐某某所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今。2013年5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按房屋面积1.0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用,逾期缴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应缴费用的千分之三缴纳滞纳金。2015年6月起,被告徐某某因不满原告的物业服务管理工作,拒交物业管理费。原告未经书面催交,将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交纳所欠物业费及相应滞纳金。人民法院以原告未经书面向被告催交物业费为由,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近年来,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纠纷呈快速上涨趋势,而其中物业费纠纷是最为常见的纠纷种类和诉讼事由。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业主享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自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其中最基本的义务就是及时、足额交纳物业费。但出于种种原因,业主如果欠交物业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必须经书面催交方可起诉欠费的业主。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业主欠交物业费的具体情况。业主欠交物业费的原因具有多元性,可能是由于事务繁忙而忘记或耽误,也可能是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或者收费存有不满等。通过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催交,既可以提醒忘记交费的业主,也可以为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一次沟通机会,符合法律的效率价值。为了方便业主查收和物业服务企业举证,这种催交必须是书面的。口头催交通知无效。至于具体的书面形式,可以是当面送达,可以是发送传真,也可以是书面公告,以及电子邮件和短信等可以有形表现催交内容的形式,但是应具有合理性,比如公告只有在不能联系到业主时方可使用、并应张贴在业主可能看到的显著位置。书面催交后出现以下两种情形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法院起诉:1、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此时无须等待一定期间的经过,但是物业服务企业应对业主的拒绝行为承担举证责任;2、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业主仍未交纳。

 


文章出处: 省高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