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醉酒驾车两案例!设法逃避被刑拘,主动投案判缓刑

作者: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陶芳芳    发布时间:2019-07-31  访问次数:15805

虽然酒驾的危害性众人皆知,但总有人不惜以身试法,酒后驾车行为仍时有发生。小编整理了近日樊城区法院依法审结的两起危险驾驶案。

案例一:醉驾遇临检,停车换人被识破

2019年5月6日晚,周某与几位好友相约在樊城区某夜宵摊喝酒吃宵夜。直到凌晨许,周某酒后驾驶小轿车,一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路段时,见前方有警察设卡检查,因害怕自己酒后驾车被查,就动了心思,远远将车停下,与同车人更换位置,最终仍然被民警识破后查获。

经司法鉴定,周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4.94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二:醉驾上路心不安,主动报警被判缓

2019年5月18日晚,吴某与好友共饮,几杯酒下肚后,次日凌晨1时许,吴某酒后怀着一颗忐忑不安的心驾驶车辆沿樊城区一马路由南向北行驶,驶至某一公交站台处其熄火停车,拨打电话报警,称自己饮酒驾车,接警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将其带至警务平台。

经司法鉴定,吴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达到97.69mg/ml,为醉酒后驾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吴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吴某依法可以宣告缓刑。遂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相关法条链接:《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为饮酒后驾车;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希望司机朋友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提高安全驾驶意识,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为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

 

 


文章出处: 省高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