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高空坠物索人命,这责谁来担?

作者: 伍家法院 魏娟    发布时间:2019-06-25  访问次数:7121

近期,高空坠物伤人事件频频发生,6月13日,深圳某小区玻璃窗30层坠落砸中过路男童,受伤男童经抢救无效死亡;19日,江苏南京一名10岁女童被高空坠物砸伤头部,受伤倒地后血流不止;22日,深圳再次发生类似事件致人头部受伤,而这一次坠落的竟然是杠铃片!

现代城市高楼林立,即使是一个不起眼的鸡蛋、苹果从高空中坠落也会形成巨大的冲击力和破坏力。

高空坠物.jpg

因此高空坠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它既反映着社会公德的缺失,也折射出人们对“法”的忽视与欠考量。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对于“高空坠物”的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小贴士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这意味着,发生高空坠物的情况下,同一栋楼的业主,若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就得为受害人的损失付出代价。

《侵权责任法》的这一举证责任倒置,是出于公平的考虑,高空坠物难以准确找到加害人,而为避免受害人在找不到加害人的情况下得不到赔偿,所以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人承担补偿责任,实现对受害人的法律救济。但更大的作用还是用于阻吓高空抛物的违法行为,促使大家共同遵守公共生活规则。

法官提醒

1、绝对不要高空抛物。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社会公德心。

2、及时清理阳台、窗台容易被吹掉的物品,如花盆、晾衣架等,恶劣天气更要注意。

3、在看到高空中有摇摇欲坠物体时,请向有关部门或者物业公司反映,消除安全隐患,高空坠物关乎你我他,切莫各人自扫门前雪

4、风雨天外出时,不要紧贴墙面老化的大楼以及广告牌下行走或者逗留。

5、遇到施工、装修等可能出现坠物风险的场所,应注意观察或绕行。

6、物业公司应定时对业主家的窗口及楼外悬挂物开展检查,如发现异常,应督促业主尽快采取相应措施。

高空坠物关乎公共安全,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高空坠物的受害者,所以,在这里小编呼吁,杜绝高空坠物,保护他人,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编辑: 张心怡 核稿: 陈群安
文章出处: 省高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