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区法院公开审理王某某等12人涉黑案

作者: 襄城区法院    发布时间:2018-11-08  访问次数:4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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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日,襄阳市襄城区法院在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王某某、徐某某、李某等12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襄城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200余人现场观摩了庭审活动。该案在中国庭审公开网同步直播,一万余人在线观看。 

襄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8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从某银行辞职后与张某龙等人信息共享,从事借贷业务。随后,王某某网罗修车认识的被告人徐某某帮其非法讨债,至201734月份以每天200元的工资,网罗其战友、龙王镇老乡被告人陈某某,到樊城“某宾馆”、人民广场某溜冰场处开设的赌场帮其高息放贷、非法讨债,积累一定实力。期间,王某某认识被告人徐某某,二人发展为情人关系,徐某某为王某某放贷提供资金。

20179月至12月间,王某某伙同他人在襄城某厂家属院、樊城区某酒店房间、清河口某地开设赌场,20181月入职杭州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控岗位催收债务,经公司经理张某介绍帮襄阳某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理胡某催收债务,非法高息放贷、暴力讨债,攫取经济利益。期间,通过发放工资、好处费、组织聚餐、洗脚消费等手段,笼络成员、壮大组织发展,要求组织成员“不许参与赌博”“对外以公司名义催收”,对下手不狠、办事不积极的成员予以开除,对如何放贷作出规定,在该组织内部已形成规约和惯例,用以约束、控制组织成员,逐步形成以王某某为首,以徐某某、李某、赵某某为骨干成员,以徐某某、涂某某、尤某某、姜某、贾某、宋某、余某、陈某某为组织成员、层次分明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李某、赵某某等12人相互纠集形成稳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的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并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开设赌场、非法放贷、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诈骗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获取非法经济利益,逐步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庭审中,公诉机关通过多媒体示证平台分组出示了书证、物证,合议庭依法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认真听取了12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依法保护其诉讼权利。因该案涉案人数众多、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最后审判长宣布本案将择期宣判。

 


文章出处: 省高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