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法院执结一起交通事故诉讼案
作者: 杨明高 发布时间:2019-04-08 访问次数:5385
近日,咸丰县法院执结一起交通事故诉讼案,侯某珍家人通过转账和现金方式将义务款履行完毕。
2013年8月18日,被告侯某珍驾驶被告彭某华的无牌三轮摩托车,载着原告郭某英等8人,在行驶途中翻入路边土坎,造成郭某英等人受伤。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侯某珍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侯某珍赔偿郭某英医疗费用54719.71元及其他损失费用31500元。协议达成后,侯某珍仅赔偿了医疗费用,其他费用31500元一直未履行。因此,郭某英向咸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判决:侯某珍和彭某华连带赔偿郭某英各种损失315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侯某珍和彭某华未主动履行。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采取限高令,并利用新闻媒介将其曝光。
近日,法院接到消息,称候某珍目前在家中。执行法官迅速带领执行干警直奔侯某珍家中找到她,责令其当日必须将此案还未履行的义务款交清,否则将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该案执结。
编辑: 张心怡 核稿: 柯学文
文章出处: 省高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