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创新”案例展播⑧ | 推动律师意见进入审判决策

发布时间:2024-05-09  访问次数:4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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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法院关于“优化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加强审判权力制约监督”的相关工作要求,荆门中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充分听取、审查、回应律师意见的办法》,以五大机制、15项具体举措推动律师意见进入审判决策,进一步优化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助推构建与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模式相适应的审判管理制约监督体系。

 

具体举措

一建立充分听取律师意见机制

明确案件适用范围,兼顾繁简分流和全程监督,采取设立“排除清单”的方式,反面列举出不适用的三类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案件,对其他案件均全覆盖适用,做好办案效率与监督效果的统一。

明确意见提交途径,充分运用人民法院三大在线服务平台,开通办案节点12368平台短信通知功能,在立案、分案环节实时向当事人及律师推送承办法官联系方式,并同步畅通资料线上流转渠道;设立律师会见室和诉讼材料收转“云柜”,规范化律师会见和纸质资料收转流程。

明确庭审听取规范,制定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庭审工作指引,要素式、流程化明确庭审听取律师意见的规定动作和程序,并重点围绕多发频发的九类典型民事案件的常见争议焦点,列明各类争议焦点归纳方法,以庭审实质化力促律师意见进入审判决策实质化。

二建立全面审查律师意见机制

标准化规范审理报告格式,对律师意见予以专门表述,就是否采纳逐一说明。

制定案件评议工作指引,进一步完善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案件讨论规则,对适用范围内的案件提交讨论评议时均要求制作律师意见陈列表。

对五类重大案件情形在提交审委会讨论时,要求提交律师最终书面意见或通过视频、PPT等方式播放律师意见,便于审委会委员以“第一视角”独立审查发表意见。

三建立依法回应律师意见机制

回应形式上,规范裁判文书制作,出台工作指引,制定一、二审普通程序裁判文书写作标准化模板,要素式列明律师主要辩护、代理意见,逐项对应“填写”律师意见和回应意见。

回应内容上,强化裁判文书说理,要求承办法官围绕案件重点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并说明采纳或不采纳律师意见的理由和依据。同时,建立“律师意见过滤机制”,明确律师提交类案检索的案例范围和承办法官可以不予回应律师意见的四类情形。

回应效果上,强化判后答疑,针对律师提出的咨询疑问,要求承办法官在裁判文书送达过程中当面或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阐明裁判理由和依据,推动案件纠纷实质性化解。

四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将律师意见纳入院庭长阅核重点范围,细化阅核制工作指引,建立全流程节点监督提醒工作机制。开展重点案件专项评查,将在审判过程中听取、审查、回应律师意见纳入案件质量评查范围。邀请律师代表组建案件评查专家库,积极参与案件评查及优秀裁判文书、精品案件评审工作。畅通律师监督渠道,对律师反映属于“四类案件”范围的案件重点标注,报院庭长备案审查;对律师反映的生效裁判文书未全面客观归纳和回应律师意见的违规情况,指定督查部门及时调查答复,全力保障律师诉讼权利。

五健全沟通协商机制

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定期组织两级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召开联席会议,互相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针对案件办理中的普遍问题,定期组织法官与律师同堂培训,开展业务研讨。协助律师协会制定《律师意见进入审判决策规范指引》,指导、规范律师充分表达律师意见,增强律师行业自律,有效防范执业风险,不断强化法律共同体意识。

 

工作实效

2023年9月改革启动后,荆门法院共召开律师座谈会7次,收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不够健全、律师意见对审判权制约监督作用不够明显等16个方面问题,并分解至各业务部门落实整改,有效推进了改革举措制定落实。同时,荆门法院对长期未结案件及拟发改案件适用律师意见审查机制,通过审委会研究讨论,有效推动2年以上长期未结案件全部清零,发改率较年初降低近5个百分点。全市法院审执质效显著提升,全年综合考评居全省第二。

 

培育计划

一强化关键问题释明

针对民事审判工作中常出现的律师提交证据存在瑕疵、举证不规范、取证能力不足等问题,制定民事审判释明规范。在案件审判过程中,通过必要的提醒和澄清,及时采取合适的方式纠正律师、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误解和不足,避免因信息不对撑而导致的诉讼不公,切实提高律师意见质量。

二强化重点环节指引

结合该市法院案件发改率高、移送时间长、二审开庭率不高等问题,进一步完善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工作的庭审、裁判文书、案件评议、案件阅核评查工作指引,细化工作举措,提升可操作性,推动《办法》落地见效。

三强化技术应用推广

针对《办法》中加强律师服务平台、在线诉讼服务平台、在线调解平台应用的要求,印制“三大平台”操作手册,在法官和律师群体中双向推广三大平台应用,倡导律师和法官积极通过“三大平台”提交意见、推送文书。


编辑: 邓昭玲 胡振琪
文章出处: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