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网红猫舍遭网暴之后......

作者: 谭娉婷    发布时间:2023-05-29  访问次数:4880

 王女士在某网络平台注册了账号用以经营猫舍,并获取了数万粉丝关注。2022年5月上旬,小微(化名)通过网络以数万元价格先后向王女士购买一公一母两只宠物猫,双方约定小猫满四月龄后空运至小微家。2022年10月9日,王女士微信告知小微,其所购买的母猫眼睛红肿,经治疗已消肿但留下疤痕,若其不能接受可当面退款。经协商,小微继续留下母猫,王女士补偿小微5千元。2022年11月2日,双方因公猫的眼睛存在色块或将导致眼球摘除进行沟通,王女士表示若因色块导致眼球摘除可退猫退全款,小微对此不予接受。次日,双方又因母猫检查出胸骨畸形产生纠纷。小微要求王女士退还两只猫全款的50%,两只宠物猫继续由小微所有。王女士则表示可退全款,但要求返还两只宠物猫。

 随后,小微通过其网络账号发布多篇帖子,并@王女士账号进行指责攻击,引发大量网友围观和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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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事件后,部分已交付定金或排队中的买家私下联系王女士,要求退还费用。

 王女士与小微沟通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小微停止侵害、立即删除其在网络平台发布的侵害王女士名誉权的帖子消除影响,恢复王女士名誉、发布向王女士赔礼道歉的帖子并赔偿王女士为制止其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和财产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微在王女士处购买两只宠物猫后发生纠纷,在未查明原因及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情况下,即在网络平台发布未经证实的不当言论,引发大量网友评论,矛头直指王女士及其所经营的猫舍,造成对其个人名誉的负面评价、贬损,依法认定小微的行为构成对王女士名誉权的侵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的规定,故对于王女士此次诉讼为保全证据产生的公证费以及诉讼代理费,法院予以支持。对于精神损失费,原告系以经营猫舍为主要经济来源,因被告的行为导致其部分订单取消,产生生意受损且个人信誉遭受质疑,精神上受到打击属实,故法院酌情支持精神损失费1万元。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小微停止侵害、立即删除其在网络平台发布的针对原告名誉权的帖子,小微在网络平台发布对原告王女士赔礼道歉文稿并赔偿王女士公证费、空运费、律师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两万余元。

法官说法

 网络作为公共沟通及交易平台,具有信息储量大、传播快,内容复杂、真伪难辨的特征,但网络平台绝非法外之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被告小微在公共平台随意发布对原告王女士的不当言论,造成恶劣影响,侵害了王女士的名誉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编辑: 蔡继涛 曹波
文章出处: 宜昌市伍家岗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