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法院以拒执罪促执行

作者: 王毅然    发布时间:2018-08-14  访问次数:3798

近日,南漳法院审结一起拒执罪自诉案件,该案被执行人家属将执行款履行完毕后,申请人现已撤诉结案。

据悉,吴某等三人与罗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法院一、二审审理,判决罗某赔偿吴某等三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2993元,扣除罗某已支付的7500元,下余95493元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逾期后,罗某并未履行生效的法律判决,吴某等三人申请强制执行。这次执行,南漳法院除依照法律程序扣押处理了罗某的车辆、扣划了其退耕还林款外,还对吴某等三人进行司法救助,三项共计74488元。罗某尚欠23005元拒不执行,且外出务工,下落不明。

经查,罗某在襄阳、南漳各有房产,且在外务工有一定收入,其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生效的义务。吴某等三人向公安机关申请以拒执罪立案,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吴某等三人于67日向南漳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该院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为由立案审查。该案承办法官在向罗某家属送达法律文书后,罗某家属怎么也没有想到,自认为简单的赖账竟演变成了刑事犯罪,于是立即筹钱将执行款汇入该院执行款账户,并取得吴某等三人的谅解。吴某等三人在收到执行款后撤回自诉。至此,这起交通事故引发的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文章出处: 省高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