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审理寻衅滋事案

作者: 丁宏    发布时间:2018-11-12  访问次数:3462

近日,利川市法院对一起寻衅滋事罪案件一审宣判,被告人胡某、张某、赵某均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八至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710月,被告人胡某、张某、赵某等不顾他人反抗拉扯其上车,被害人见状上前制止,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胡某等认为被害人多管闲事,便对其进行殴打,在其逃离后,继续追赶,再次实施殴打。其间,被告人胡某在地上捡了一块石头打在被害人的右边肩部。经鉴定,被害人右侧锁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法院分别组织调解,被告人胡某、张某、赵某分别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1940元、7000元、494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张某、赵某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且致一人以上轻伤,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遂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法定从轻量刑情节等,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文章出处: 省高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