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来拉架,致人受伤谁来赔?

作者: 兰慧    发布时间:2024-01-03  访问次数:13996

路见不平

上前拉架

不料导致对方受伤

反将自己告上法庭

这可怎么办

近日

赤壁市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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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某雇佣李某做事,双方因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发生扭打,期间,李某将汪某身体抵住并推倒在花坛上进行殴打,坐在花坛上的涂某为了避免事态升级,便上前拉架并抱住李某,三人拉扯过程中李某受伤。后李某将汪某、涂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4905.98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责任的承担

 李某与汪某因劳务报酬的支付发生争执并撕扯扭打,涂某为了避免冲突扩大而劝架,在三人拉扯过程中李某受伤。对于李某受伤的结果,李某和汪某均存在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涂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涂某在拉架时抱住李某,李某的受伤非涂某故意造成的,而是为了避免李某和汪某冲突升级自愿实施的紧急救助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也没有侵害李某健康权的故意或过失,故李某要求涂某赔偿相关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涂某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由李某和汪某各自承担李某损失金额的50%,涂某不承担责任。李某不服上诉,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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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寄语

 见义勇为、自愿实施紧急救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构建和谐友爱社会环境具有积极促进作用。法律赋予善意施救者必要的责任豁免权,体现了对勇于伸出援手的救助者的鼓励和保护,传递了保护“善人善举”的信号,大大降低善意施救者所要承担的风险,真正让身边平凡英雄“无后顾之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编辑: 邓昭玲 曹波
文章出处: 赤壁市人民法院赤壁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