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集团“校园贷”案件

作者: 俞飞 胡芳    发布时间:2018-12-29  访问次数:5292

1228日上午1020分,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受理的辖区首起恶势力集团“校园货”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唐某沙、王某、郑某强、张某健四人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和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201711月,被告人唐某沙通过网络借款群认识了同案人员李某涵(另案起诉),并在12月初来到武汉和同案人员李某涵共谋开展“套路贷”业务。201712月至20182月期间,经共谋,同案人员李某涵租用本区当代国际花园雅乐庭公寓1010室作为开展业务的办公地点,被告人唐某沙租用当代国际花园1563单元402室作为住宿地点,并通过同案人员李某涵招募被告人王某、郑某强、张某健以及同案人员赫某某(另案起诉),利用陈某坚提供的资金,以个人的名义从事以在校大学生为主要借款对象的“套路贷”业务。上述人员通过先与借款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后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再行强行催收全部借款、逼迫借款人向他人借款转嫁债务,同时以“违约费”“催收费”“服务费”“中介费”等为名目,并采取言语威胁、滋扰、非法拘禁等多种软暴力手段,且利用借款人不敢举报、控告的恐惧心理,敲诈勒索910人、非法拘禁11人,共计敲诈勒索人民币96097元,非法拘禁他人达69小时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沙、王某、郑某强、张某健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和非法拘禁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唐某沙等4名被告人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还了部分赃款。根据被告人唐某沙、王某、郑某强、张某健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认罪、认罚的态度及悔罪表现,结合公诉机关发表的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法院确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最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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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 省高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