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转卖“商品”却踩法律禁区?

作者: 阳新县人民法院 杨李君    发布时间:2019-07-08  访问次数:7447

每当提起违法犯罪,很多人都会觉得,犯罪离自己很遥远,但是在生活中,替他人转卖“商品”,亦或是帮助他人保管“钱财”等“好意”行为,有可能让你踩到法律禁区,接受法律的制裁。

案例一:转卖“商品”获取好处费被判刑

2017年9月27日,被告人马某甲明知马某乙(另案处理)让自己帮忙销售的车辆系盗窃所得赃物,仍因马某乙的请托,将该车介绍给他人购买最终何(已判决)以1 500元的价格从马某乙手中购得该车,而某甲在马某乙处获得200元好处费。经阳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辆摩托车价值6413元。

阳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甲明知摩托车马某乙犯罪所得赃物仍居间介绍买卖,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对某甲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马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对其违法所得200元予以追缴。

案例二:帮忙保管“钱财”,结果得不偿失

2018年10月24日,程某甲明知程某乙(另案处理)身上的钱款系对方盗窃所得,仍将其中的5 000余元现金转移至自己身上代为保管并一起吃喝、住宿等使用,期间还将其中的4 000元存入自己银行账户中。2018年10月26日,程某甲被受害人温扭送至派出所,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民警从程某甲身上依法扣押了尚未用完的赃款1 100元。案发后,程某甲退赔被害方损失5100元。

阳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程某甲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程某甲认罪认罚,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程某甲拘役四个月。

法官提醒:

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收售二手商品和保管他人财物时,要明确物品来源,必要时,还应索要相关凭证,打消贪小便宜的心理,如果心存侥幸,为“蝇头小利”参与其中,最终必将接受法律的制裁。

法律小贴士: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规定: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如何综合判断行为人的“明知”状况?

(1)行为或交易时间是否反常;

(2)行为或交易地点是否反常;

(3)财物交易价格是否反常;

(4)财物是否具有特殊标志;

(5)行为人对本犯或上游犯罪的知情程度;

(6)交易的方式是否反常;

(7)行为人是否因此获取了非法利益

 

 


编辑: 张心怡 核稿: 陈群安
文章出处: 省高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