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洋县法院公开宣判李德康等1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作者: 田峰    发布时间:2019-08-07  访问次数:3470

8月6日,沙洋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德康等11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李德康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李德康开始“混社会”,在“混社会”前后认识了被告人李明、匡青青、钱肖、代俊、唐梦华、王思敏等人,并相互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沙洋城区实施高利放贷、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李德康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李德康及其成员为了组织利益,纠集多人实施寻衅滋事8起;开设赌场1起;容留组织成员及他人吸毒3起。李明、代俊、钱肖、匡青青、唐梦华、王思敏系李德康组织领导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

法院审理认为,以李德康为首的犯罪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李德康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李德康等11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文章出处: 省高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