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通衢之地,你是创领未来的有心人
编者按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连续发布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典型案例与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武汉法院连中两元。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陈广法官审理的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周书博法官审理的“天然蛋白酶3”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分别入选。
武汉作为湖北的省会城市,承东启西、贯通南北,不仅是经济发展的重镇,更是大学云集、人文荟萃之地。历史名城、工业基地、交通中枢、光电新地标等,是城市发展的底气,同时也需要包括法治在内的更多力量支撑更宏大的愿景。
近年来,武汉两级法院吸引了大批优秀法科学生报考,比任何时候都具有“打先锋、做表率、创领未来”的优越人才条件。每年40余万案件汇集的实践洪流,也为武汉青年法官的成长准备了中流击水的机遇!
本期特邀两案主审法官撰文分享最真实的办案心得,有心人会从中看见态度、格局和视野。希望我们的年轻人在看似平凡的生活中,都有能力成为这样的“有心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既是实践中案件数量最大的洗钱类犯罪,也是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密切关联的下游犯罪,事关市场经济发展秩序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近年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甚至隐形变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高擎利剑、斩断链条。
最高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题发布相关典型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打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的坚定决心和良好成效。我办理的一起案例入选,不过是全国刑事审判法官依法打击犯罪、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的缩影。
一、于细微处见真章:案件审理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
该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所收购的铺路钢板系犯罪所得。在审理阶段,我们并未局限于被告人的口供,而是将重点放在通过客观行为推断主观明知上。
我们重点审查了交易价格的异常性、物品状态的显著性、提供者的反常性、行业规范的背离等关键事实,通过上述证据链条,我们有力地论证了被告人在主观上具备了“应知而为”的间接故意,符合“明知”的构成要件。
此案的审理过程启示我们,办理此类案件,必须善于从交易习惯、行业规范、物品属性等客观细节入手,构建起严密的心证体系,让事实证据说话,方能准确打击犯罪,不枉不纵。
二、于个案中寻普适:典型案例的挖掘与报送价值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该案判决生效后,我们意识到该案犯罪主体的行业典型性、行为模式的普遍性及社会危害的深远性,具备成为典型案例的潜质。在编写典型案例材料时,我们着重突出了其三个层面的典型意义。
一是犯罪主体的典型性。废品回收行业是销赃犯罪的高发领域,针对该行业经营者定罪处罚,具有极强的警示教育意义,能够推动废品回收行业自律与整顿。
二是法律适用的示范性。该案清晰地阐释了如何通过客观事实综合认定“明知”这一主观要件,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可借鉴参考的裁判思路和证据审查标准,解决一些司法实践中的常见难点。
三是社会治理的延伸性。该案深刻揭示了“销赃”行为对上游合同诈骗犯罪起到的帮助作用,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法治化营商环境。报送案例时,我们强调了判决的社会效果,即引导公众认识到收赃也是犯罪,压缩犯罪分子的销赃空间,从末端净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于实践后悟法理:更好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
推进刑事审判工作从“治罪”向“治罪与治理并重”转变,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办理此案,于我而言是一次深刻的学习与提升。
一是切忌“就案办案”,要有社会治理的大局观。法官不能仅仅满足于个案的精确认定和判决,更要思考案件背后反映的社会问题。该案促使我们思考如何通过司法建议等形式,推动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对废品回收行业的监管,堵塞管理漏洞,实现司法办案与社会治理的良性互动。
二是证据审查要具备“生活经验与逻辑法则”的视角。法律适用离不开生活经验的支撑。在判断被告人是否“明知”时,必须将自己代入到一个“理性经营人”的角色,用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法则去审视交易过程,才能发现其中的反常与破绽,从而做出符合常情常理的认定。
三是裁判文书是普法的绝佳载体。法官在办理案件时不应仅将目光局限于案结事了,而应深入考量个案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该案的判决旨在让被告人服判息诉的同时,也让社会公众,特别是从事废品收购从业人员能够通过这份判决清晰地了解法律的底线,引导相关从业人员合法合规经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犯罪。
每一个刑事案件都是一扇窗口,既折射着复杂的社会万象,也考验着司法者的智慧与担当。
唯有坚守法律、明察秋毫,并时刻心怀对社会治理的责任感,才能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的衡量和历史的检验。我们要通过个案裁判强化规则引领,推动形成稳定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实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件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其中,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天然蛋白酶3”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入选。
一、用专业破解技术查明难题
该案是一起涉及生物制药领域技术秘密保护案件。新西兰艾某公司向法院起诉称,其系从人体血液中性粒细胞的嗜天青颗粒中分离纯化天然蛋白酶3(英文简称为PR3)生产工艺和产品制备流程技术秘密的权利人,公司的一名员工孙某离职后,将原告艾某公司的涉案技术秘密披露给博某公司,被告孙某与博某公司共同使用涉案技术秘密获取非法利益,并将涉案技术秘密申请专利,导致该技术秘密被公开,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则认为涉案技术信息不构成技术秘密,其内容已为公众所知悉。
审理技术类案件,必须客观公正地对当事人双方的技术方案进行详细比对并进行评判。为精准把握案件所涉技术问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支持下,我们选任该中心一名生物制药领域的专家陪审员加入合议庭,参与案件审理,对合议庭理解专业技术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合议庭也系统梳理、反复研判双方提交的技术材料,对涉案技术问题进行了多角度剖析,为技术事实的准确认定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准确认定整体技术方案的秘密性
在这起技术秘密案件的审理中,我们认为涉案技术秘密包含了大量的技术信息,是一个相对完整的技术方案,即使其中部分技术信息为公众所知悉,也要考虑技术信息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整体技术方案是否为公众所知悉。
艾某公司已经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对涉案技术信息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涉案技术信息被侵犯。虽然从人体血液中性粒细胞的嗜天青颗粒中分离纯化PR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技术,但涉案技术信息为具体操作步骤和顺序,涉及大量的试剂及其含量、相关操作参数的选择,需要经过反复实验、修改、优化、调整后才能得出,形成完整的技术方案必然要付出大量研发成本。艾某公司将该操作流程用于实际生产,具有良好效果。
因此,基于不同的证据分别公开的特定信息,并不能据此证明涉案技术秘密的整体技术方案或者每个秘密点所对应的具体步骤已经为公众所知悉。博某公司、孙某关于涉案技术秘密已经为公众所知悉的主张不能成立。
武汉中院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本案经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依法公正平等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本案是依法平等保护外方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典型案例。本案裁判强调了经过实验、优化形成的系统性、完整性技术方案仍然可以认定其不为公众知悉,原则上不能以不同来源的碎片化信息简单组合否定构成技术秘密。
本案对境外形成的商业秘密在我国境内予以保护,在商业秘密跨境司法保护方面进行有益探索,依法公正平等保护了外方权利人合法权益,增强了外资企业在华投资信心,是人民法院践行中外平等保护原则、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
在科技创新日新月异的今天,作为一名知识产权审判法官,我们要以“工匠精神”保护知识产权,专业专注、求真求源,认真办好每一个案件,以专业和敬畏筑牢创新保护的法治根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