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护航“十年禁渔” 31万尾鱼苗放流长江

发布时间:2023-02-01  访问次数:46839

 为进一步巩固“十年禁捕”成果,修复长江水域生态环境,贯彻落实长江大保护工作,近日,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分别联合多部门开展了“十年禁捕”专项执法生态补偿增殖放流活动。

 鱼跃水中,激起阵阵涟漪。活动现场,在工作人员和当地群众的见证下,31万余尾鱼苗分别游入长江干流白洋水域和大堰乡三洞水村清江水域,承载着希望的小生命将在这里安家、繁衍生息。

 据悉,此次增殖放流活动系两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回顾

微信图片_20230201153236.jpg 禁捕区域使用禁用工具捕鱼

  2022年8月,被告人田某到宜昌高新区白洋镇天螺寺村长江干流“岩子河”水域,以锚鱼抛竿系三个单锚钩,使钩刺入鱼身体的方式进行捕鱼,被巡查民警抓获,现场查获鲤鱼1尾及禁用捕鱼工具若干。 

微信图片_20230201153246.jpg               三峡坝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捕鱼的水域为长江湖北宜昌中华鲟自然保护区下游段,其捕鱼使用的工具为《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通告》公布的禁用渔具。

执法现场

微信图片_20230201153254.jpg微信图片_20230201153308.jpg微信图片_20230201153315.jpg 

  田某在禁捕区域使用禁用工具捕鱼,属于情节严重,应定罪处罚;渔获数量不影响犯罪构成。田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田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犯罪所用渔具予以没收;责令其在长江指定水域增殖放流鲤鱼苗3079尾并承担鱼苗及放流相关费用。

微信图片_20230201153322.jpg 保护区非法捕捞水产品获利

 2020年10月,被告人方某伍为赚取“信息费”,鼓动被告人甘某华、杨某仁到清江流域收购青虾,并多次组织被告人徐某新等11人使用地笼网等禁用工具,在清江长阳段白甲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内捕捞,形成了被告人方某伍联系货源,被告人甘某华、杨某仁收购的完整产业链。

微信图片_20230201153328.jpg               经鉴定,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方某伍等14人非法捕青虾5000余斤,销售获利11万余元。

微信图片_20230201153336.jpg微信图片_20230201153342.jpg微信图片_20230201153346.jpg               长阳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方某伍等14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同时判令被告人方某伍等14人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修复费共计30余万元,用于在清江长阳段白甲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域内放流鱼苗。

  近年来,宜昌两级法院坚持服务中心大局,全力护航宜昌高质量发展服务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建设。市中院出台发挥审判职能为宜昌建设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22条措施,联合荆州、荆门、恩施中院签订“宜荆荆恩”司法协作协议,与重庆、恩施法院共同构建长江三峡库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机制,作出全省首例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

  2022年,全市法院审结破坏环境资源案件63件,依法审结近年来长江中上游段人员规模最大的禹某某等13人非法采矿、重大责任事故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适用以劳代偿、增殖放流、第三方治理等责任承担方式,实现最佳环境修复效果。

 下一步,宜昌法院将进一步立足审判职能,着眼于流域治理打造环资审判特色品牌,凝聚全市法院力量,打造司法护航长江大保护的“宜昌范式”。


编辑: 邓昭玲 曹波
文章出处: 宜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