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政法机关加大对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财产查控处置力度

发布时间:2020-01-21  访问次数:6947

日前,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襄阳市人民检察院、襄阳市公安局、襄阳市司法局出台《关于加大对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财产处置力度的通知》,运用追缴、没收、判处财产刑等手段,摧毁黑恶势力经济基础。

《通知》明确,公安机关应当全面调查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包括犯罪组织及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产、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以及可能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财产,收集证明涉案财产来源、性质、用途、权属及价值的证据,根据诉讼需要对相关财产采取措施,并制作查控财产清单;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提前介入阶段对公安机关的取证方向、固定证据范围提供指引。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对涉案财产单独进行审查,包括公安机关是否对前述所有财产进行调查,是否提供权属证明等。必要时,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提起公诉时,应当对公安机关查控的财产分别提出追缴、没收、返还以及继续追缴等具体的指控意见。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对涉案财产开展专门的法庭调查,由公诉机关就涉案财产的处理进行举证,由被告人、辩护人进行质证。

《通知》要求,辩护人办理涉黑恶案件时,应注重对公安机关查控的财产权属、性质进行甄别,在参与案件庭审时,应当就涉黑恶财产如何认定、依法处理,认真发表辩护意见。人民法院在对涉黑恶案件进行判决时,应当对公安机关查控、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财产分门别类进行处理,在具体判项上列明财产名称、数量、金额以及采取的追缴、没收等强制措施,同时写明需要继续追缴尚未被足额查封、扣押的其他违法所得。不宜在判决书正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描述并附清单。

《通知》指出,涉黑恶案件判决生效后,承办案件的法官应当在案件生效后三日内移送执行部门执行。执行机构应当对涉黑恶案件优先立案,指派专人优先执行。

 


编辑: 邓昭玲 李珮珮
文章出处: 省法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