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捡个死“山羊”出售也能构成犯罪?

作者: 谢媛    发布时间:2019-09-12  访问次数:11395

近日,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三人因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判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2月,被告人陈某在兴山县山林中发现一只“野山羊”(死体),为获取利益,陈某随即联系居住在夷陵区邓村乡的女儿陈某平帮忙出售,被告人陈某平向某通过电话联系,将该“野山羊”以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谢某。因“野山羊”腐烂,谢某2019年1月将该“野山羊”退回,后被陈某平向某扔到其住宅附近水沟。经宜昌市夷陵区野生动植物保护站鉴定,该“野山羊”为斑羚,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斑羚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三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综合全案定罪量刑证据,对被告人向某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陈某平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陈某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三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表示已经认识到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希望广大村民以自己为戒,不出售、不购买、不食用国家保护动物。

法官提醒: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中的作用及其在社会中的地位日益受到广泛重视,保护野生动物,不仅关系到人类的发展,也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名族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只要是被列为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即使不是捕猎动物活体,只是收购、出售死体及其制品也触犯刑法。

 

 


文章出处: 省高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