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院首创市场主体执行失信预警守信激励机制

发布时间:2023-03-17  访问次数:26744

 “法官,你为什么不去把他抓起来,你们这是不作为,我要去告你们!”

 “他不还钱就是老赖,你们怎么不曝光他!”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将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等同,但实际上两者是有区别的。严格来说,被执行人还不算老赖,只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列举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才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机制在推动解决执行难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适用标准不统一、采取措施过于机械、缺乏人文关怀、善意文明理念体现不够等问题。另一方面,失信惩戒对被执行人的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尤其是在网络大数据时代,被执行人失信数据会被不同机构和网站转载,即便人民法院在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后,屏蔽其失信信息,在一段时间内对其产生的负面影响也难以完全消除,特别是对企业等市场主体在融资借贷、招投标、市场准入资格限制等方面造成阻碍。为进一步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发挥执行失信惩戒机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积极作用,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湖北高院首创制定《关于建立被执行人信用预警和修复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下称《细则》),从五个方面探索开展出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证明、向征信机构推送自动履行信息、信用承诺、信用修复等守信激励新举措。

 严把失信惩戒标准,落实失信分类惩戒。重点强调失信惩戒的精确性和适度性,区分轻微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并相应地确定对其采取惩戒的措施、期限及方式,避免信用惩戒过度,给企业等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特别对因疫情等客观原因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以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义务为由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探索失信惩戒预警机制,引导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要求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前,提前通知被执行人并告知其失信具体情形。给予被执行人申辩机会或者采取积极措施助推案件纠纷化解,避免直接纳失所导致的信用恢复时间长、成本高、消除影响不及时等问题,还能约束部分法院纳入失信随意等不规范行为。

 明确信用承诺规则,助力企业造血再生。建立信用承诺机制,对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意愿的被执行人,经其书面申请并作出履行承诺后,给予一定的失信宽限期,宽限期内可暂不纳失,以帮助暂时陷入困境的被执行企业造血再生,继续生产经营创造财富,从而提高债务清偿能力。

 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及时恢复企业市场信誉。对于积极配合并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及时删除失信信息、出具债务履行证明等手段进行信用修复。对虽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给予其信用修复能够帮助其恢复生产经营、提高经营收入能力的,可以根据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以及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具体表现删除失信信息,进一步恢复企业市场信誉。

 落实守信激励政策,营造诚信社会环境。对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通过守信审查,确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给予便利和支持,能帮助其再次融入社会和市场的,及时落实守信激励政策。同时,强化建立失信企业动态监管和退出机制,落实市场主体出清政策。

 《细则》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执行失信惩戒工作,大力提振市场信心,依法保障被执行人权利,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推进法治湖北、诚信湖北建设。



编辑: 邓昭玲 曹波
文章出处: 省法院执行二庭、研究室、宣传处